qihzhizhong   


UID: 21430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兴宁市新兴御苑物业管理方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固定




2018-11-20 9:22:01
1845 0 0 0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