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大埔县翰林华府开发商占用人车分流用地、违反合同不按时交楼

民生168 2016-5-22 10:42:51      0 3992
收藏

投 诉 书
大埔县翰林华府全体业主就翰林华府开发商占用人车分流用地、违反合同不按时交楼、工程项目未验收存在安全隐患、单方收楼、乱收费等事项提出诉求。
根据我们与开发商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之“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4-12-31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该商品房已验收合格,并于买受人款清后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然而时至截稿之日,已过去整整478天,还是没有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一拖再拖。到底是房子质量有问题还是消防验收不过关 等原因造成,我们不得而知。
然而就是在楼盘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我们在2015年3月5日前后陆续收到开发商母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挂号信,上面 明确写到“现我公司特通知您在2015年3月6日起到翰林华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入伙手续”。众所周知,竣工验收备案是一项重要的收楼标准,未取得《竣工验 收备案表》不排除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消防设备没有安装到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为此,我们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为翰林华府业主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纠正开发商未取得房屋建筑验收合格前,单方通知业主收楼入伙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购房合同之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第1条“(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假设业主一套房100平方米,按均价4000元一平方米来计算,房产总价就是四十 万,逾期一天开发商应赔偿400000*2/10000=80元,每月约80元*30天=2400元/月,按截稿日止算约80元*478天=38240 元。然而开发商并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给出任何赔偿,完全不履行赔偿义务,希望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做出赔偿。
三、翰林华府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骋请的公司为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其在明知小区住房未验收的情况下协助开发商安排业主收楼,并从2015 年7月1日开始计算、强制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 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翰林 华府既然没有通过验收,何来交付使用?请相关部门立即敦促该物业公司停止违法收取并归还已收取的部分业主物业管理费。
四、来到建好的小区大门入口,我们发现与原本开发商向我们展示的人车分流规划设计完全不对,原小区大门两边属于人行道,现已被开发商占用,违建成两间店铺 出租(出售)。业主每天都要进出小区大门,居民众多,开发商未经广大业主同意,为一已私利擅自占用人车分流之地改建成商铺,造成人与机动车同道,致使业主 随时处在危险之中。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敦促开发商拆除违建,恢复人车分流,还业主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五、开发商与我们在2013年签订购房合同之时,“代收管道燃气安装费2400元”。此后我们才发现,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 行)(粤价【2012】226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如果有关单位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 属于乱收费行为,用户可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处理。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退还违规代收的管道燃气安装费2400元/户。
万川翰林综合开发项目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列为2012年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我们希望这个“重点”也得到相关部分重视,尽快督促开发商按合同履行义务,违法必究、违约必赔、违建必拆,还业主一个公道。
此致
广东省委第十一巡视组
大埔县人民政府
大埔县信访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物价局
大埔县消费者委员会
 
 
                                       翰林华府全体业主
                                          2016年4月23日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最新回复 (1)
你还未登录!不能查看回复!! 点击登录
游客
2
登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