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监管领导:
你好!想问梅县法院是私人法院吗?事实理由:
2013年欧阳汉家与孙怀怡因相邻纠纷在梅县法院立案,案号梅县民初第151号。在欧阳汉方末申请回避的情况下由梅县法院向市中院申请异地审判,得到支持。
2016年欧阳汉家又与孙怀怡因泼尿侮辱在梅县法院立案,案号粤1403刑初33号(欧阳艳清是欧阳汉的女儿),但这次刑事自诉案件没有异地审判。自家法院来审,竟连开庭都不开,直接裁定驳回。
我方见了市中院立案庭的陆庭长,她说不知道这事。
看看,同一样的当事人和事发地,程序上竟然两样。 刑事比民事严重吧!我方曾多次就此事向梅县法院的杨付院长、张付院长反映过,是院长接访
日---分别为2016年2月15号与3月15号。直等到3月17号我方领到梅县法院的裁定传票才知我方对公平的追求是一种妄想。
大家想想,如案号粤1403刑初33号的程序处理是合法的,那案号梅县民初第151号就是违法了。如两案都合法则是矛盾的,但确实同时存在。明显存在了人为因素!
梅县法院怎么这样随心所欲?依据在哪?底气又在哪?梅县法院你究竟是被人承包了,还是本来就蜕化变质了?
看来要求司法公平公正是任道而重远。望查处!同时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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