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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合法权益,还我经营场所

民生168 2015-10-26 11:27:08      0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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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蕉岭人民法院停止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纠正关于陈福庆夫妇与周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涉及侵害我的合法财产执行法律程序上的错误。现在“法盲人”又在装 贴“蕉岭县人民法院封”的封条,在我合法经营场所里,现在无法再经营。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切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1. 陈福庆夫妇与被执行人周华三人与我无任何经济和借贷关系,被执行人应是周华,他完全有能力偿还仍欠18万,为什么在梅蕉法民二初字第71-1号,无发文、查封、公告、封条、举证等执行法律程序,这种现象是失职、不作为、渎职的现象。
   2. 我早在2013年7月29日取得了汽车展厅整体资产等财产的产权,一直在经营管理,并摆出了十几部汽车,投入资金300万多元,经营一年多的 时间,从未向我出示过张贴或公告封条及有关查封财产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从无任何人提出任何异议,我并在2013年8月初依法申请办理申办营业执照,场 地向赖来将租来,是合法的经营场地,我的场地就在法院咫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330号令第26条,为什么还要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执行庭动机何在。
   3. 在2015年10月13日上午十点有两名不明身份不穿制服不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和不说明来意,不告知任何人张贴“蕉岭县人民法院封”的封条,而 且全面张贴,既是法盲人又是违法人在执法,此行为是乱执法扰乱法律程序和社会秩序,是严重的问题。因此投资300万多元及20多人的工资和安排使我无法再 经营。
  请问法院为什么查封我合法经营场所,法律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经营权的吗?由此说明蕉岭人民法院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并被迫无法正常经营,由此带来严重 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强烈请求恢复我的名誉,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最后还我合法权益,还我经营场所。请求上级尽快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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