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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强制职工内退及其内退规章合法性的问题

民生168 2016-4-14 23:43:34      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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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未经职工同意,强迫年满48周岁的职工内退,该行为及内退制度违反相关法律及国家政策(原因附后),现特向政府部门反映此问题,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或提供投诉、救济途径。
原因一: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中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知,国企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3、职工本人 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
以上五点要件,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有两点违反,首先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且同类岗位仍在招人,其次本人非自愿内退,且未经同意、协商,强制内退。
原因二:劳动权作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劳动权,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违犯国家根本大法。
原因三:该公司内退制度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但该制度并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未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全体职工公示,请求确认该制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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