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志辉原先为兴宁市煤炭局下属企业--兴宁市矿山技术服务公司正式员工,在“兴宁市八七特大矿难”之后,兴宁市煤炭局及下属机构被撤销,根据兴宁市
200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煤炭局财产由兴宁市财政局处理,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但事实上,财产处理不明,只有企业领导得到了妥善安置,作为国营企业单位
正式员工的我们,还在合同期内,不但没有安置,而且连赔偿金也没有,我沦落到街上摆摊为生,在社保局一查,我们的社保在1998年开始便被贪官贪污,没再
继续交社保。现在我穷苦潦倒,身患重病--肝硬化晚期腹水,要不是如此逼人太甚,我也不会到这里申诉求决。现闻我在宁江北路工作过的企业大楼要拍卖,心痛
难忍,还望梅州市政府认真对待,还我公道,彻查当时贪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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