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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可以开政策外二胎的《出生医学证明》?

民生168 2015-8-4 20:46:15      0 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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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机构是:各级助产、保健机 构。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 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问题1:请问政策外的二胎在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出生,为什么医院不可以开《出生医学证明》,对方回复是梅州市计生委的文件要求,问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是去问医院。
    问题2:请问此举是广东省还是梅州市的政策要求,请出示文件,还是努力搞经济创收?
    问题3:为什么很多人咨询此问题,梅州市计生委的回答是《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法律文件和社会征收的政策,能否详细告知究竟为什么梅州市妇幼保健院不可以开具出生证明?(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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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1)
民生168 2015-8-4 20:46:26      0
1
周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1、《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机构是:各级助产、保健机构。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请具体咨询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
2、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额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由于各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额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咨询。
3、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问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从这规定看,育龄夫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是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选择适宜其身体状况的节育方法。就公民个人而言,也应将个人需求与国家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服从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防止发生非个人意愿并且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妊娠。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需要在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这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了的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但必须明确,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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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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