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史明锋局长:
我是兴宁市径南镇的一名普通居民,今天鼓起勇气给你写信,希望市长百忙之中为我们作主。
2016年2月15日晚9时30分,违法人员孙鹏(身份证号:441481198309240352)故意酒后纠集,带领他人到兴宁市径南镇圩镇我爷
爷家门口大声叫骂吵闹,要收拾罗文权,曾芹英。当时我们正准备休息,听到如此凶狠的叫骂声便外出察看,因为我们都要在年初九出门工作。我们便上前要他不要
那么大声,不要吵到小孩子休息。孙鹏便把矛头指向我们(我们根本不认识孙鹏,从未与他结怨,直到事后才知道他叫孙鹏),对我们大声叫骂,并捶打停在我家门
口的我弟弟及我妹夫的车,我们请他不要无理取闹时,孙鹏故意挑衅并叫嚣“你的车值100万吗?我砸了它”,我们马上报警,期间始终没和孙鹏发生语言及肢体
上的冲突。也从不认识孙鹏。
随后,孙鹏又冲至我爷爷的家门外继续叫骂,并带头对我爷爷家的铁门连续飞踹十几脚,冲击我爷爷家的铁门,致使铁门变形,门把手损毁,门锁损坏,径南派出所处警人员到场才收手并散去,整个过程我们始终保持克制,冷静,理智的态度,没有对孙鹏进行还手。
因我爷爷奶奶均已快90岁高龄,患有高血压,高血糖,受孙鹏叫骂,打砸,恐吓后,谁来为老人主持公道正义?我爷爷是一位光荣退休的人民教师,也从未与孙鹏有过任何纠纷,无故受到惊吓,大门受到损坏。
请问上级领导:
1)从2月15日晚9时30分许报警后(打的是110),为什么径南派出所到现在一直都没有给我们报警回执?是谁给了径南派出所这样的权力?
2)径南派出所从2月16日找我们做材料,但是为什么一直都对该案件没有立案?如果不立案为什么不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立案了,为什么不给我们受案回执?做了材料就一直“冷”处理,为什么?是谁给了径南派出所这样的权力?
3)径南派出所于3月7日早晨给我爷爷送了一份调解通知书(径南派出所(2016)第(007)号,里面讲到“你与孙鹏因纠纷引起你家铁门被损一案,于
2016年3月10日10时到兴宁市公安局径南派出所接受调解”,请问:我爷爷奶奶与孙鹏,我们与孙鹏从未相识,从未有过恩怨,怎么归咎于我爷爷奶奶与孙
鹏有过纠纷?这不可笑吗?好,就算是孙鹏与罗文权,曾芹英有纠纷,那他故意损坏我爷爷家的铁门,是不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把什么都归于随便调解,那要
派出所来干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用来干什么的?我们找居委会大妈得了。
4)孙鹏故意损坏我爷爷奶奶家的门,为什么径南派出所不是先行将孙鹏控制?而是放任自由。看看丰顺县汤坑派出所是怎么办案的吧:“2016年3月7日15
时许,汤坑派出所民警在汤坑镇黎峰村抓获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的徐某喜,其于当天凌晨2时许因夫妻纠纷到岳父邱某家用脚踢坏邱某家的铁门,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
法对徐某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徐某喜执行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再看看径南派出所是如何定性案件,如何处理的。还敢大张旗鼓地在梅州日报(2016年
3月5日第二版上)吹擂《硬颈所长认法不认人》讲如何精通法律和业务,带的队伍素质如何高,请问,精通法律业务么?队伍办案素质高么?今年3月1日起,人
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开始实施了,是不是应该追究?
5)3月10日径南派出所叫我们与对方进行调解,派出所说对方赔偿修门费用489元,赔偿我奶奶因事发时受惊吓导致血压升至190后上医院输液的费用75
元,此事完结。对方也是委托他人来调解,我方不答应,这费用是必须要赔偿的,根本不需要调解,径南派出所说不接受调解就你自己上法院告对方。请问违法行为
人孙鹏不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了?如果对违法行为人孙鹏依法进行治安处罚,该拘留的拘留了,这修门费用等孙鹏一方不肯
出,那么我们去法院告才合乎道理,不是吗?
6)我方不接受调解后,还举例了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处理3月7日夫妻纠纷的治安拘留案例时,径南派出所一个可能是副所长(稍瘦,不高,脸发黑)的还反
驳说“丰顺和兴宁的执法环境不同”,请同在中国,同在广东,同在梅州在法律的运用上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这家伙还说“便我们去哪告,去北京告都无所谓”,
身为人民警察竟然说出如此的语言,我们还指望这些人来依法治国吗?还指望这些人来建设法治强市?用鲁迅先生的话说:“也许真的应该是收受对方钱财了吧?”
7)省纪委近日列出10类为官不为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要被追责。希望史局长主持公道,为普通的基层百姓撑起一片正义的天空,让梅州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法治强市,人民幸福。
8)对径南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烦请寄复至:兴宁市径南镇官亭圩镇9号门牌,罗巨元老师收。电话:0753-363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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