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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红线内鱼塘和房屋未得到安置补偿被淹求解决

民生168 2016-3-14 23:16:55      0 2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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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务局领导您好:      
我是梅州市兴宁市合水镇白泡村大面岭生产队农民欧阳建新。我家的房屋和鱼塘在2006年合水水库扩容征收红线内未补偿安置被淹,不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是必须得到合理补偿安置的。
一、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释义: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二、征用土地的原则: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
二、实施征收工作过程
征收程序设计是完美的。可惜执行过程、监督、复核不到位。同一水平线同一条件不同待遇,同一库平线沿河两岸从五联村、塘湖面、荷树下、白泡村辉光围、新分 队、禾乐围、达尊围在征收红线内的鱼塘、房屋都补偿安置。唯独大面岭我父亲倾注一生心血的一家老小15口人赖于生存和发展的鱼塘和房屋未得到补偿安置。在 我家房屋水平线之下和之上的都已补偿安置,同村已征收房屋1、2、3在2015年最高水位时早已淹没不见踪影,而我家的还在站岗。
三、我家现状
在征收红线内3间约60平方米房屋和两口约5亩的鱼塘未补偿安置被淹不能正常生产和生活。断绝了养活一家老小15口人的唯一经济来源,导致我家生活水平和 生活质量直线下降。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不闻不问。向村委、移民安置办、负责村包干的片干部反映、多次向上级领导信访交由合水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都是掩盖 事实不管不顾。
我家房屋和鱼塘80年代初期修筑在自已祖辈耕种的土地上,兴宁县人民政府曾对鱼塘进行农业税收税管理。
综上结合兴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2005]67号文、[2006]89号文、[2007]53号文,白泡村大面岭生产队我家的房屋和鱼塘在征收红线内,不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是必须得到合理补偿安置的。
麻烦地级市水务局领导调查核实安排处理此合理的诉求。谢谢!              
梅州市兴宁市合水镇白泡村大面岭
欧阳建新13692177577  
 201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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