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9月于客都汇一楼袋鼠专卖店上班,其提出于底薪2000元人民币加销售提成的工资报酬。上班时间每天8个半钟,半个钟不算加班。在上班到
第七天就今天上班后,店长对我说,我是新人,不享受国庆等法定假期的3倍工资待遇,我告知其要向劳动部门咨询这一情况是否合法,她立即对我说,你被解聘
了,你在这里上班的7天工资不发,而当初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店长直接说,在这里(客都汇一楼袋鼠专卖店)做的人就根本没有劳动合同,也不会签订劳动合
同。我现无业在家,请求劳动部门介入,为劳动者讨回劳动者所享受的劳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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