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15年5月21日补办身份证,于2015年8月21日在兴宁市兴田路公安局领取身份证,却告知仍然没有办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 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迟领证已经严重影响本人个人生活和工作。(张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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