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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需谨慎 消费调解退款项

mz168 2025-3-14 11:42:51      0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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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需谨慎 消费调解退款项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陈先生前来梅县区消保中心投诉,称其本人在梅县区松口镇某药店购买“津边达颗粒”8盒。在服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盒混有发酵虫草菌粉,发现后,第一时间同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可能是家人服用过的药混在其中。陈先生要求商家全额退款240元,但商家表示只退还其中一盒药品的价格3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梅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到松口镇被投诉药店核查,并说明消费者的诉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向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最终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当即同意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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