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30日,在建桥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建桥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8月30日15时09分,王赞兴驾驶粤A18X22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日珍从丰良镇方向沿206国道往建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半岭村环东站前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朱华驾驶且搭载李代芳的鄂H0A9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H0H2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赞兴经现场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张日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8月31日,张日珍经丰顺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朱华,男,身份证号420800********0014,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27号,持有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人员伤亡情况
王赞兴,男,身份证号441423********4412,在事故中死亡。
张日珍,女,身份证号441423********0424,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鄂H0A9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H0H2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均为湖北省荆门市万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品牌为东风牌DFL4251A10,车辆识别号LGAG4DY37E2009621,发动机号E1013650,车辆检验在效期为2023年10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
湖北省荆门市万运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斗立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克用,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71813769,登记机关: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荆门市万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驾驶员朱华签订有《驾驶员聘用合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责任状》《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危货车辆驾驶员岗位风险告知书》;与危货押运员李代芳签订有《驾驶员聘用合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责任状》《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危货车辆驾驶员岗位风险告知书》《危货押运岗位风险告知书》。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1、王赞兴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摩托车驾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等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朱华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无证据证明张日珍、李代芳乘坐机动车有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8•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查,湖北省荆门市万运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三)建桥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湖北省荆门市万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加大动态排查力度,进一步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点位,重点排查农村道路、临水临崖道路、道路桥梁等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能立即整改就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设置临时处置措施,并开展隐患整治。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对行业领域内和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临水临崖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各镇(场)、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哨岗。通过多形式的道路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驾驶员的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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