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8•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1日晚上,在留隍镇金岗村大桥前路段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留隍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8月21日晚上,刘国刚驾驶渝BT872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留隍镇茶背沿233省道往留隍镇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留隍镇金岗村大桥前路段(茶背--蛟塘)时,驶出路外导致车辆翻滚,造成刘国刚当场死亡,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9月18日,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刘国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及人员伤亡情况
刘国刚,男,身份证号513022********103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明月乡平等村3组15号,持有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和企业基本情况
渝BT872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余开洪,挂靠在重庆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汽车挂靠合同》《交通安全责任合同》《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品牌为驰田牌EXQ3310B5,车辆识别号LGAX5CF43E1098743,发动机号L64E1E02795,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12月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9日止。
重庆德运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菩提大道91号7幢243(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9134186H,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刘国刚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国刚构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8•2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查,渝BT872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余开洪,挂靠在重庆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汽车挂靠合同》《交通安全责任合同》《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交通安全责任合同》内有关于安全责任的条款,规定了公司、车主、驾驶员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车辆实际使用者为车主余开洪和驾驶员刘国刚,余开洪与刘国刚为运载土方合作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利润各人一半,没有工资。车主余开洪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庆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结合本辖区实际,扎实临水临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三)留隍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有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国刚,渝BT8720号牌车辆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全部责任,鉴于刘国刚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余开洪,渝BT8720号牌车辆车主,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车辆日常维修检查不够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丰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并吸取次事故的惨痛教训,要时刻紧绷道路交通安全弦,持续开展临水临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提升工作,紧盯农村公路、国省道,重点排查灾毁路基失稳、重点景区和重要水体等路段临水临崖安全风险,及时开展“一点一策”“一段一策”治理,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效果,同时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和意识。
(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要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提高执法效能,要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对搅拌车、泥头车、危化物品车辆、大货车、大客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违法变更车道、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切实履行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遏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培训进“两客一危一重”企业活动,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文明劝解,规范交通秩序,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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