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兴人社行催告字〔2025〕第01号
被催告人: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
你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陈宇强等3名员工在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公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084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陈宇强等3名员工在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
截至目前为止,你单位尚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镇迎宾大道1号
联系人:饶辉明 罗爱忠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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