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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mz168 2025-1-12 18:13:38      0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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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8日13时55分,在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一鱼塘处,搬运工人王远来(男、56岁、江西省寻乌县文峰乡长岭村人)在进行饲料卸货时不慎摔伤,后送医抢救,于9月10日医治无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故,调解工作仍在进行中暂时无法核定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科工商务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中相关人员概况
1、朱永清。梅州市梅江区人,身份证号码:441402194801******,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鱼塘主,饲料购买人。
2、罗汉榜。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人,身份证号码:441423197709****** ,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8月28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运输活动的雇主。
3、吴斌。梅县区城东镇葵下村人,身份证号码:441421197410****** ,8月28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运输活动的承包人,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4211974****** ,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2年12月13日至2027年1月26日。
4、谢其利。梅县桃尧镇桃湲村人,身份证号码:441421196202******,是8月28日王远来高处坠落事故中的运输车辆司机,谢其利年满60周岁,已不符合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规定。
5、王远来(死者)。江西省寻乌县文峰乡长岭村人,身份证号码:362136196805******,生前是8月28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搬运工。
(二)涉事作业概况
8月28日,城北镇玉水村鱼塘主朱永清通过微信联系丰顺英维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罗汉榜,购买了7吨鱼饲料,同时委托罗汉榜负责发包饲料的运输、卸货作业,于是罗汉榜将上述作业发包给吴斌,吴斌因自有的运输车辆属大型运输车辆,无法进入玉水村鱼塘现场,又将运输作业分别发包给谢其利,卸货作业发包给王远来,谢其利承接运输作业后,驾驶粤M259P3的轻型厢式货车将鱼饲料运送到城北镇玉水村鱼塘现场,到达现场后由搬运工王远来进行卸货作业,事故就在卸货作业环节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8日12时20分,谢其利驾驶粤M259P3的轻型厢式货车将7吨鱼饲料运送到城北镇玉水村鱼塘现场处,13时,搬运工人王远来来到现场,并开始进行卸货作业,作业的过程中,13时55分,谢其利听到车后传来一声响,立即走到车后发现王远来躺在地面上,并出现神志不清,呼唤不应的情况,事故发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3时55分,谢其利发现事故发生,立即找到鱼场工人邓新明请求协助救人,邓新明到达现场看到王远来躺在地面,头面部有呕吐出来的食物,因无相应的急救知识,邓新明立即驾驶摩托车到达朱永清的住处,告知王远来受伤情况,并由朱永清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向医院请求救援。
14时10分,梅州市人民医院的3名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在现场对王远来进行抢救,5分钟后医务人员将王远来送往医院救治。
14时10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开展调查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由于涉及事故的各方对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事故善后工作至今未能办结,城北镇人民政府仍在与各方沟通协调之中。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王远来,男,汉族,现年56岁,于1968年5月19日出生,家住:江西省寻乌县文峰乡长岭村人,身份证号:362136196805******,生前是8月28日事故发生中的饲料搬运工。
2、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在民事诉讼期间,未有判决结果暂时无法统计。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死亡原因证明
2024年9月11日,梅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王远来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
(二)涉事车辆
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M259P3,所有人:谢志林(谢其利的儿子),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质量:1100公斤,住所梅州市梅江区古洲路3号。事故中运输的饲料总重为7000公斤超过了核定载质量。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的场所是在城北镇玉水村朱永清鱼塘的仓库房外的门坪,门坪属水泥硬底化场地。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王远来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卸货作业中的存在安全风险,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在作业过程中,从车厢上失足掉落在地面,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1、朱永清。朱永清将饲料运输、卸货作业以委托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从业运输活动相关资质的罗汉榜,并未对卸货作业进行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卸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罗汉榜。罗汉榜将饲料运输、卸货作业发包给吴斌后,对吴斌将运输作业转包给谢其利和谢其利使用非营运性车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进行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对卸货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吴斌。吴斌是饲料运输、卸货作业第一承包人,承接业务后又将运输作业转包给谢其利(谢其利年满60周岁,已不符合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规定),并对谢其利使用非营运性车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进行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对卸货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在本次事故的履职中存在迟报事故的问题,伤亡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28日,当日下午17时左右,城北派出所将该事件通报给镇综治办,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9日城北镇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各方进行协调,协调医疗、护理费用分担问题,至受伤人员王远来于2024年9月10日死亡期间,城北镇人民政府均未报告事故发生信息,2024年9月27日死者家属到梅江区应急管理局上访,9月30日城北镇人民政府正式以书面报告事故信息。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吴斌。吴斌是饲料运输、卸货作业第一承包人,承接业务后将运输作业转包给谢其利,对谢其利使用非营运性车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进行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对卸货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朱永清。朱永清将饲料运输、卸货作业以委托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从业运输活动相关资质的罗汉榜,并未对卸货作业进行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卸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2.罗汉榜。罗汉榜将饲料运输、卸货作业发包给吴斌后,对吴斌将运输作业转包给谢其利和谢其利使用非营运性车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进行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对卸货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3.谢其利。谢其利驾驶车牌号为粤M259P3进行经营性运输作业,运输饲料7000公斤,超过了车辆核定载质量1100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报告事故,建议调查组将问题线索材料转交相应纪检监察部门,由对应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镇2024年8月28日的相关值班人员及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江区城北镇向梅江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中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此次事故中涉及人员均为个人行为,安全意识淡薄,各层级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发包、承包法律法规规定毫无了解,随意转包
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且每一层级均“一包了之”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原因之一。
(二)事故中镇级工作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概念及信息报送规定学习不深、认识不足。
此次事故中在2024年8月28日,属地派出所已将事故情况通报至镇相关部门,但因镇级工作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概念范畴是否包括个人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识不清,及对事故发生后如何初报、续报流程不明确,是造成事故迟报的主要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加强分包转包等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探索制订、试行涉及个人、个体户等以个体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把“工头承包”、“个人承揽”等分包、转包等的经营活动规范管理。要联合村、社区形成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的合力,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宣贯教育,强化事故报送工作
由梅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的专题宣贯教育大会,对相关法律条文再培训、再学习、再教育,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掌握信息判定及报送标准,杜绝类似迟报事故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镇(街道),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共同筑牢社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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