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按时且全额获取劳动报酬,这一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薪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仅违背了道德原则,还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近年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打击恶意欠薪工作,立足刑事案件,严厉惩治恶意欠薪犯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承包了某小区的部分瓦工工程,负责该部分的施工建设、工程招聘、工资发放以及材料款结算等一切事宜。
2021年12月工程基本完工,至2022年4月为止A公司按照合同内约定的875万元工程款全额支付给许某提供的收款账号(含所有工人工资),但许某仍欠24名工人共89万余元。
梅州市人社局分别于2022年2月、2023年3月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给许某,责令许某按照相关指令支付工人工资,许某仍未如期支付工人工资,后许某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在2023年10月对许某立案侦查后,期间多次传唤许某,其均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传唤。
2024年3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许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法: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保留好相关协议、工作单,当遇到拖欠工资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收集相关线索,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用人用工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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