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具有高度危险性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
但有些人心存侥幸
认为只要所持的不是火力弹药
或者仅仅是出于把玩、收藏的目的
持有枪支
并未实际使用
便没有关系
事实真是如此吗?
2024年11月13日,梅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廖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而这起案件,还得从2017年说起。
时间回溯到2017年7月,廖某在一次闲聊中结识了一个售卖气枪的商家。起初,他或许只是出于好奇,但这份好奇很快转化成了冲动。于是,他通过微信向商家购买了一支棕色枪托带瞄准镜的气枪。为规避风险,商家将整支枪支拆分后分四个快递邮寄给他。廖某收到所有快递后,参照商家提供的组装视频,顺利完成了枪支的组装。这份成就感让他欲罢不能,一个月后,他再次从该商家处购买了一支枪身呈黑色且带有“WE”标识的手枪。
拥有枪支后的廖某并未就此满足,他开始着手研究并制作弹药。2017年年底,他通过某软件购买了铅条及制作铅弹的模具,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的家中制作成了铅弹。此后,廖某偶尔会使用该枪支及自制的铅弹来射击家中的砧板等无用物品。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依法对廖某的住处展开了搜查,并当场查获了气枪、瞄准镜、塑胶子弹、气瓶、铝条、铅弹等诸多涉案物品。此时的廖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于是,在次日的6月14日,他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径。
【公诉人】2024年7月12日,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购买的两支枪支均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扣押的涉案气枪、瞄准镜、塑胶子弹、气瓶、铅条、铅弹、螺丝刀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宛如在安宁的社会中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潜藏着极大的危险与社会隐患。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切勿逾越法律红线。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广球】按照《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的规定,它规定的罪名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个罪名的法律规定是指不符合配备和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持有或者发现非法枪支该如何处理?
【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广球】基于之前我们允许持有枪支的情况,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之前曾经在法律法规没有那么完善之前,特别是八九十年代,当时因为法规不完善,还有就是当时允许猎队的存在,所以当时有一部分猎队可以持有枪支,那么当时有一批民间持有枪支的人。后面加上科技的发展,在网上有比较多枪支或类似枪支的物品,可以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得到枪支,那么很多市民很容易为了个人的兴趣爱好,对武器、枪支的兴趣爱好,可能会购得枪支,那么如果我们熟知《刑法》的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后,首先第一时间要马上上缴,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主动上缴、停止犯罪行为的话,可以获得宽大的处理。如果发现其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话,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隐瞒不报,同样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梅县融媒中心)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