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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mz168 2024-8-29 9:59:38      0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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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其他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推广换电模式。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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