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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驶”不得,伤了自己还获刑!

mz168 2024-8-15 21:05:06      0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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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12日3时许,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某路段时摔倒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查,廖某某和朋友一起喝了3、4罐啤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梅江区某路段时突感身体不适,驾车摔倒在路边,造成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廖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廖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给不特定的驾驶员或行人的生命、身体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故尽管廖某某尚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第三人受伤,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依法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深深植根于每一位公民的脑海中,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醉酒驾驶者不仅可能付出身体健康的代价,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代价。请广大驾驶员切勿抱持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更要劝阻他人醉酒驾驶,在生活中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梅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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