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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检察院对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mz168 2024-8-3 16:06:37      0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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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帮助,缓解了我们一家的经济压力,让我们看到了希望。”近日,一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陈宏(化名),在接到兴宁市检察院干警电话告知司法救助金已发放到位时,感激说道。


李林(化名)、陈宏是同村人,2023年10月,李林趁陈宏不注意,用锄头殴打陈宏。经鉴定,陈宏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李林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处于发病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4年6月4日,公安机关向兴宁市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林时常发病、无故打人,有严重侵害他人的行为,且监护人无力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于7月1日向法院提出对李林实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决定对李林予以强制医疗,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目前,李林被送往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兴宁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李林及其监护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赔偿,高昂的医疗费用使陈宏及其家人生活举步维艰,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陈宏符合救助条件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快案件办理,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解了陈宏一家的燃眉之急。


知识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兴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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