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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mz168 2024-7-31 10:26:03      0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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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赖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24年6月12日,根据厂家投诉,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及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对赖某经营的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等5种酒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并涉嫌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货值170.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2024年7月3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梅州市梅江区某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6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江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58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其合格证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品牌电动自行车60台,对其中58台进行了改装,已销售2台。当事人改装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未获得新的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蕉岭县某化妆品生产窝点无法提供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品牌化妆品注册商标使用授权案


2024年6月3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蕉岭县公安局到蕉岭县某工业园厂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厂房被用于生产、存储化妆品。现场发现大量“SK—Ⅱ”等品牌化妆品成品及相关生产、包装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品牌化妆品注册商标使用授权。经清点,上述化妆品涉及22个品牌。经相关品牌方授权代理公司鉴定,上述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1907万元。


2024年6月4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药监局执法(2022〕94号)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大埔县湖寮镇某综合商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1月21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到大埔县湖寮镇某综合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精品伟哥”“黄金玛咖”“万艾可”等13个品种产品共51盒。当事人无法说明产品来源及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制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该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24年2月27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 王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经营的兴宁市某美食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水饺等食品原料共4个品种39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证照材料、进货单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4月30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梅州市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26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招牌、LED屏和宣传单存在虚假违法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其经营的某软膏的宣传广告对产品功能的表示不准确,对其经营的某精华油的宣传广告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0日,根据商标权人投诉,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投诉人所投诉的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通过微信购进标有注册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S.A.S. JEAN CASSEGRAIN)”注册商标的手提袋,随后将上述手提袋在其经营的网上平台店铺上架销售,成功交易405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鉴定,上述手提袋为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5月3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两部电梯进行半月保的时间超过15天,且未按期进行半年保。经查,该公司电梯由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因合同约定按年结算维护保养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梅州市梅县区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4年5月1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5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0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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