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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廉记副食商店被罚款1000元

mz168 2024-7-24 17:42:44      0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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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廉记副食商店因经营不合格食品孜然, 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2023年6月7日,当事人自称其以86元/kg的价格从不认识的农户手中购进上述孜然1.5kg,计进货款129元。尔后,将上述孜然置于其经营场所以14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4年6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廉记副食商店经营的上述孜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孜然供货商证明材料以及进货单据。现查明,截至2024年7月5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孜然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10元,获利81元,合计经营货值21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孜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兴宁市廉记副食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构成了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81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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