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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

mz168 2024-7-9 16:29:46      0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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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084号

  被处理人: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

  经营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41号兴一广场北广场L1层c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锐   

  2024年5月10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陈宇强等3人的投诉,反映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拖欠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陈宇强等3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宇强等3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被欠薪人员名单和金额如下:陈宇强2802元、王钰文1000元、孙慧能960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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