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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宁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mz168 2024-7-9 16:28:59      0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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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091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福兴街道梅子村凤阳10号-1

  经调查,被告知人兴宁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罗新文等2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616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罗新文10490元、朱明强1126元。总人数2人,总金额11616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饶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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