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御园鲜生活超市(经营者:谢德伟):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丽桃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御园鲜生活超市(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何丽桃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至2月的工资人民币675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19日15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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