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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mz168 2024-6-25 8:17:31      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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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

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兴市市监公告字〔2024〕6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共15家公司(名单见附件)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 


  经查,梅州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至2022年11月并于该月注销,无社会保险基金参保记录;其余14家企业自2022年3月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无社会保险基金参保记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其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现场笔录》、《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兴市市监公告字〔2024〕2号)、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2024年5月20日,本局以公告的形式,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兴市市监公告字〔2024〕5号),并在本局公告栏张贴,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诉、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依法于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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