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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某餐饮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三年之久!检察院出手了…

mz168 2024-6-13 19:29:06      0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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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检察日报》第6版刊登兴宁检察相关内容《检察监督对企业恶意欠薪说“不”》,内容如下:


“公司老板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工资,剩下的也承诺在两个月内全部支付。”4月1日,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的当事人拿着一面印有“持正义秉公执法 为民工追薪维权”的锦旗来到广东省兴宁市检察院,感谢他们心目中的“护薪人”。


2022年6月,兴宁市某餐饮公司的6名员工到当地人社局投诉该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查明事实后,市人社局先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该公司逾期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无果,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3年2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然而,该公司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鉴于此,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以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拖欠工资三年之久,好不容易进入了执行程序,结果等来的却是法院的“终本”裁定。李某某等人讨薪未果,于2023年10月向兴宁市检察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行政机关,查明该餐饮公司已于2023年1月5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其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按时发放工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销许可的情况。


“原供职公司被恶意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才能破解劳动者讨薪路上的这些‘套路’?”今年1月,兴宁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通知市人社局变更被执行人,符合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条件的,对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案涉工商登记行为,强化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审核;建议市人社局及时申请追加案涉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确保案件正常有序进入执行阶段,并采取有效举措防止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积极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核实情况后依法及时撤销了案涉工商登记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最本质的诉求是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能促成案涉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快支付员工工资,或许就不用追加公司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也能迎刃而解。于是,兴宁市检察院积极与市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达成联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非诉执行和解、规范行政许可等共识。经多方努力,今年3月,该公司老板与员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拖欠的工资6.2万余元,剩余部分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目前,员工已拿到大部分欠薪,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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