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梅州市梅县区健信食品厂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4〕111号)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4〕111号)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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