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后撞上了路边的违停车辆,致使自己受伤。当一方醉驾,一方违停,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月21日晚,刘某(化名)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了黄某(化名)临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因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刘某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21%,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操作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违停车辆车主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将违停车辆驾驶人黄某、车主罗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黄某、罗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矛盾。刘某希望可以尽快获得赔偿款,缓解事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被告黄某则气愤表示:“是他自己撞上来的,不应该我来承担。”保险公司则对刘某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度的鉴定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刘某在日常生活中行走时两侧踝关节无活动异常并不构成伤残,应该剔除伤残赔偿项目。为此,保险公司提交了刘某近期日常行走的视频,并申请两名专职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准确查明事实,法官在庭前依法对专职鉴定人进行询问,针对原告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度这一争议焦点,专职鉴定人对原告刘某踝关节进行现场测量,并给出专业意见,认为原鉴定结果依据不充分、结论不科学。保险公司亦在庭审中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充分了解各方意愿后,承办法官决定“以调免鉴”,针对各方诉求“对症下药”,逐一沟通协调。
“重新鉴定耗时长,不利于及时获得赔偿款。”法官对原告刘某说。
“违规停放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向被告黄某释法说理。
“二次鉴定费时费力且会产生相关费用,赔偿金额可再协商。”对被告保险公司,法官也耐心沟通。
经过多轮调解,原被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保险公司自愿向原告刘某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原告刘某便向法院申请撤诉。
据悉,今年以来,丰顺法院深化“丰调语顺”调解工作品牌,将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打好调解牌、学好调解经、巧用调解法,有效推动各类矛盾息纷止争,1至4月共调解撤诉案件244件,调撤率53.39%。
(丰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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