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死亡,责任谁来承担?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支付赔偿款124万多元、屋主支付赔偿款35万多元。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钟某国的房屋主体建成后,其房屋的水电安装部分交由钟某均以包工包料、自带劳动工具的形式承揽。双方达成初步承揽意见后,钟某均着手准备进场工作,并以250元/天的价格口头雇请了具备水电安装从业资质的曾某为其提供劳务。2023年9月11日,钟某均与曾某共同将水管运送至房屋四楼,因阳台外围尚未搭建安全网,两人为方便搬运,遂由曾某在三楼处将水管通过阳台处向上传递给四楼的钟某均。在传递过程中,曾某不慎从三楼跌落至一楼,导致其严重受伤。钟某均发现后拨打120并联系钟某国到场处理,随后曾某被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后,钟某均支付了1700多元医疗费及1万元补偿款给曾某家属。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曾某家属遂将钟某国、钟某均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4万多元。据悉,案涉房屋七楼建筑主体已完工,楼梯已建成使用,楼梯空间足以搬运水电安装使用的相关建材。
曾某家属称,由于钟某均、钟某国未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导致曾某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其二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钟某均称,其与曾某都是接受钟某国的雇佣,曾某的死亡与其并无关系。曾某的死亡与屋主钟某国疏于安全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钟某国承担侵权责任。曾某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作业,疏忽大意造成事故也应当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钟某国称,曾某家属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曾某明知在无防护的阳台棚面处作业存在重大危险,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存在重大过错,同时钟某均作为承包方指示雇佣人员作业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要求佩戴劳保设施设备,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钟某国与钟某均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钟某均与曾某之间构成个人雇佣关系,曾某与屋主钟某国不存在直接的管理关系,而与钟某均存在事实上的个人劳务合同关系。曾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钟某均在工作中指挥不当,没有在足够宽敞的楼梯上搬运材料,而贪图方便利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阳台传递材料,造成曾某从楼上跌落的严重后果,钟某均既是雇主也共同参与上述危险行为,是造成曾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承担70%的责任。死者曾某虽有从业资格,但不严格按规范工作,不及时制止危险的工作方法,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酌情承担10%的责任。屋主钟某国把房屋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未取得有电工证的钟某均,钟某均不按安全施工规范并直接参与了此次危险传递作业,明显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且在工作时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没有及时制止钟某均的不当行为,依法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承担20%的责任。综上,五华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均支付赔偿款124万多元、钟某国支付赔偿款35万多元给曾某家属。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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