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递供应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雪如等23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乐递供应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你单位)、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乐递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141-16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141-1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杨雪如等23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00606.65元。
二、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杨雪如等23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97825.46元。
三、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乐递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乐递供应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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