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罪犯叶火松犯失火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4)粤14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失火罪判处罪犯叶火松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判决已于2024年3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4月18日,兴宁市看守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对犯罪叶火松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的建议,并附兴宁市人民医院相关病例报告,医院诊断为:叶火松患有(食管)恶性肿瘤,考虑为鳞状细胞癌。特提请本院对罪犯叶火松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
经审查,犯罪叶火松被兴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患有(食管)恶性肿瘤,考虑为鳞状细胞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兴宁市看守所提请的对罪犯叶火松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进行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电话:0753-3236153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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