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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男子贪小利坐上被告席

mz168 2024-3-19 15:36:58      0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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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不可取。因一时贪图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最终触碰法律底线更是得不偿失。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 月,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刁坊镇某小区地下车库收废品时,看见机电桥架盖板堆放的位置无监控,遂产生将其盗走的想法。因其经常进出该小区收购废品,便经常转账给该小区保安队长黄某(另案处理)一些费用,在其出入地下车库时给予方便。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先后7次到该地下车库,将机电桥架盖板放在其收购废品的车子上,用纸板遮盖好后载走,转卖后获利4437元。2023年6月1日,民警在刁坊镇某废品店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兴宁法院将对该案择日进行宣判。

(兴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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