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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罗汉寅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24号),已审理终结。因申请人罗汉寅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24号仲裁决定书。结果如下: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本委决定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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