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标红,卢良基,钟利娇,卢政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30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标红,卢良基,钟利娇,卢政支付如下款项: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817180元。
2、丧葬补助金人民币45882元。
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卢政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72900元。
三、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卢良基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149850元。
四、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每月向申请人卢良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500元,自2024年1月起按月支付直至申请人卢良基失去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
五、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钟利娇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149850元。
六、被申请人梅州市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每月向申请人钟利娇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500元,自2024年1月起按月支付直至申请人钟利娇失去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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