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鲁班金典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浩与被申请人梅州市鲁班金典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人张浩要求:1、裁决双方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你单位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3、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至8月私自扣除1个月工资和10月份未发放的平均工资4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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