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也就是常说的“搭便车”,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营运行为,其本质上是助人为乐,可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与搭乘人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文某和邱某均是丰顺县留隍镇某村村民,平日里素有来往。2022年9月21日,因受邀参加同一场婚宴,二人便同行前往,由文某驾驶汽车搭载邱某。婚宴期间,文某和邱某同桌饮酒,婚宴结束后,邱某仍选择搭乘文某的车离开。两次搭乘均为无偿,文某没有向邱某收取任何费用。但就在回程途中,文某将车辆驶出路外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文某当场死亡、搭乘人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丰顺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文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7月4日,邱某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的继承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抚慰金等合计33000元。面对这笔赔偿,文某家属表示实在无法接受。
丰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本案属“好意同乘”,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经丰顺县交警大队认定确由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邱某无偿搭乘文某的车,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邱某在明知文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搭乘文某的车辆,置身于危险状态,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责任。
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应予剔除。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合计1383元。
丰顺法院酌情认定原告邱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在文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某829.8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丰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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