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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某村路段发生车祸!一人受伤后死亡!

mz168 2023-11-3 9:14:00      0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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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交通事故,以及避免加重交通事故的严重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及时报警处理且不得肇事逃逸。但是,还是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10月30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交通肇事案。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肖某荣于2023年6月16日14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外出做工。当其行驶至Y381线兴宁市坭陂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辆摩托车倒地,造成被害人何某某摔倒在田间水渠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公诉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荣在现场查看被害人何某某的伤势,发现何某某受伤后昏迷不醒,便急忙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属于颈部脊髓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认定,被告人肖某荣的行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的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坭陂镇某村村民肖某荣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荣接到辖区村村干部电话到村委会向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肖某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认为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公诉人:被告人肖某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被告人肖某荣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荣有期徒刑四至五年。】


本案将择日宣判。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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