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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广泛征求《兴宁市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mz168 2023-10-18 23:00:08      0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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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有效性,现就《兴宁市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为期7个工作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受理单位: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地址:梅州市兴宁市人民大道中科技中心大楼

  邮编:514500

  电话:0753-3338519(运行监测股)/0753-3310516(传真)

  邮箱:xnkgswyxg@meizhou.gov.cn

  

  附件:兴宁市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兴宁市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梅州市委“奋力在八个方面展现新作为”的工作要求,加快兴宁“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实施方案》《梅州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统登记,税收征缴在兴宁税务局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二条 总部经济项目奖

在我市范围内新成立或梅州市外迁入(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工业类、贸易业、建筑业类总部企业,经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本级财政贡献量情况,分档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或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量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量×90%的奖励;第2、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80%的奖励。

2.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或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量首次达到6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量×80%的奖励;第2、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70%的奖励。

3.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或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量首次达到3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量×70%的奖励;第2、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60%的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增速奖

(一)在库规上工业企业。

本措施实施之日起的兴宁市规上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核定的总产值为基准,按同比增速和对本级财政贡献量给予分档次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总产值1亿元以下,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30%的奖励;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50%的奖励。

2.年度总产值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50%的奖励;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70%的奖励。

3.年度总产值3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70%的奖励;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90%的奖励。

(二)新投产上规工业企业。

兴宁市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工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兴市府〔2023〕41号)执行。且当年产值超亿元以上,本级财政贡献量核减上规奖和招商引资奖后,给予余额部分90%的奖励。


第四条  价值先锋奖

对符合梅州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本级财政贡献400万元以上工业、贸易业、建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30%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50%的奖励。

自2020年10月9日起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其投资协议书签订条款执行,协议书中招商政策执行期满后,可按“价值先锋奖”执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措施需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奖补资金按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不叠加享受的原则执行。

2.按本措施规定享受政府奖励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得外迁兴宁市,否则须退还奖励。

3.“总部企业”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4.“本级财政贡献量”指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

5.本措施由市科工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6.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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