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名人故居护航文旅产业发展
——张某某等4人与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某旅游开发服务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弼士故居光禄第位于大埔县西河镇,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政府将土地改革时期没收的光禄第95间及东山花园5间房屋返还给张弼士后裔张某枢管理,并登记于张弼士名下。2013年,张某枢妻子作为业主代表与某旅游开发服务公司签订关于光禄第旅游开发的租赁合同。2015年,大埔县西河镇政府与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约定合作开发张弼士故居旅游景区。后张弼士后裔张某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返还光禄第物业并支付占用费。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是为了弘扬张弼士爱国事迹及对光禄第文物的宣传保护,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张某某等人明知合作开发事实而未作任何表示,应视为追认,案涉租赁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两家公司基于案涉租赁合同占有使用光禄第的行为不构成侵占。张某某等人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光禄第有发生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等人全部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文旅产业的“金名片”。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名人故居完整性,服务保障历史文化资源的赓续传承,推动文化和旅游业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深度融合,推进文化“软实力”真正转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梅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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