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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男子非法收购废机油被行拘

mz168 2023-8-17 16:52:23      0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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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公安会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收购废机油案件,现场查获废机油约700公斤,违法人员钟某某(男,江西省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今年4月中旬,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辖区汽车修理店非法收购废机油。接报后,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并在兴宁公安治安部门的协同下,快速掌握涉案人员钟某某的相关情况。4月2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会同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钟某某住处依法查扣其涉嫌用于非法收购废机油活动的改装货车、油桶、油泵、抽油管等设备一批,收购的废机油约700公斤。


经初查,钟某某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兴宁市公安局处理。

经兴宁公安治安部门查明,钟某某在未经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汽修门店机动车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并以每桶(200L )6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倒卖牟利。8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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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产生的废机油因具有毒性,对环境危害较大,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够处置经营。同时,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兴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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