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总有人一条道路走到“黑”。梅州兴宁一胡姓男子,22年间4次犯抢夺罪、6次犯盗窃罪,“十进宫”累计获刑近19年。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简要案情
01、2022年7月,胡某知道工友李某习惯把钥匙藏在摩托车上,趁李某家门口无人之时,从车上找到钥匙,骑走摩托车,并将车牌拆卸放到车尾箱中,同时取走了放在车尾箱里的200元。胡某得知盗窃过程已被李某家中的监控拍下来,遂归还了摩托车和200元,并赔偿李某5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02、2022年11月,胡某到油粮店买米时,经确认只有王某一人在家看店时,便起了偷盗之心,假借上厕所进行“踩点”,观察到店铺后门未上锁,遂离开后再绕到该店后门,从后门潜进二楼房间,用房内顺来的剪刀撬开抽屉,将抽屉里的全部现金和首饰偷走。被王某发现后,胡某即撬开天台不锈钢门锁头,从天台爬到隔壁楼,再沿着防护网和水管爬到一楼,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查被盗现金53902元、首饰价值19905元。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将胡某抓获归案,从摩托车尾箱搜查并扣押被盗现金及首饰,后全部返还给王某。
经查,胡某有9次前科,自2000年至2020年,因4次犯抢夺罪、5次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12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时间又因盗窃再次“进宫”。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提出以上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手莫伸,伸手必被抓。”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抛弃妄图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兴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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