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梁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6月,被告人梁某担任梅县区某村民小组组长,负责该小组日常事务和集体资金管理。上任组长将该小组集体资金收入共计333.75万元交由梁某管理。为便于管理该小组集体资金,梁某以自己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集体资金。其间,梁某除了将其管理的集体资金307.86万元用于修路灯、修水沟、发放村民款等小组集体支出外,挪用集体资金共计25.8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其管理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上便利,挪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已归还被挪用的全部资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村民小组组长虽身处最基层,但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应当知法守法,在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广大基层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底线,做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不然等待自己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梅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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