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根据公安部的总体部署
广东公安网安部门持续加强
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
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态势
日前
梅县区警方根据线索
成功查处2起网络传谣案件
近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网上网下合成作战中心在工作中发现两起涉网络谣言线索,经过分析研判,锁定涉案人员为居住在梅县区扶大的池某龙和南口镇的刘某丽。5月29日,民警依法将池某龙和刘某丽传唤到案。经查,为了博取关注,吸引粉丝,池某龙和刘某丽在他人发布的视频中,故意制造不实谣言,经其他网友善意提醒仍不知悔改,造成不良影响。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后,两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上网、自觉守法。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池某龙、刘某丽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链接:编造、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梅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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