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明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申请人黄幸华、梁小翠、刘春苑、潘威杰、罗文苑、温春燕、郭学智、谢婷、罗园、罗宇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裁决(兴劳人仲案字〔2023〕50-5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劳人仲案字〔2023〕50-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10名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黄幸华14704元、梁小翠9854元、刘春苑18984元、潘威杰15650元、罗文苑36800元、温春燕12545元、郭学智26635元、谢婷10454元、罗园14736元、罗宇明23554元;二、驳回全部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兴劳人仲案字〔2023〕50、51、52、54、55、56号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兴劳人仲案字〔2023〕53、57、58、59号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兴宁市明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申请人黎杏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决(兴劳人仲案字〔2023〕16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劳人仲案字〔202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5573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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