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公告
兴市市监撤决字〔2023〕001号
当事人: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UQADDXY
法定代表人:彭付广
住所:兴宁市兴城南郊恒誉花园永兴路85号
2022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彭付广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UQADDXY, 住所:兴宁市兴城南郊恒誉花园永兴路85号,法定代表人:彭付广(身份证号码:412928********4457),成立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7日,该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了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和监事、经理、执行董事备案。由于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23日,本局将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及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兴宁市顺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的变更登记(备案),恢复原登记态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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