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男子李某受雇为某建材公司运载石灰废渣,在工作完成后使用该公司的洗车设备洗车,却不幸因设备漏电导致身亡,其近亲属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五华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担40%的过错责任。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华县某建材公司原经营生产、销售石灰石等业务,后于2021年底停工停产。2022年5月26日,因停工后厂内还有部分产品需后续处理,该建材公司遂与李某口头约定清运厂内石灰废渣,由建材公司安排人负责装车,李某则负责驾驶自有货车运载,工作时间为上午七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半至五点半,报酬费用为700元/日。工作过程中,李某除驾驶自有车辆外,另驾驶该公司其他车辆协助运输。
事发当天因车辆使用后沾有石灰灰尘,李某便对其车辆进行清洁处理。其先是驾驶到厂外道路旁,利用雨后屋檐的水流冲洗车辆,后又返回厂区,穿着拖鞋使用该公司安装在厂区的洗车设备高压喷枪清洗车辆。清洗过程中,洗车设备漏电致李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该事故现场的洗车机和附属设备有漏电现象,经鉴定李某符合因电击致死。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近亲属将建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多万元。
李某的近亲属称,李某在为建材公司提供劳动后,因该公司安装的清洗机及附属设备漏电造成李某死亡,该公司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该建材公司称,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非劳务关系,也非雇佣关系。李某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因自己的缘故造成意外伤害,公司不存在过错。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自带了部分劳动工具,但其工作仅是实现搬运石灰废渣工作任务中的一环,尚不能形成独立的劳动成果。李某的工作受时间约束,其交替使用自有及公司其他车辆在于提高工作效率,而该行为与计时支付劳务报酬具有密切关系,故该公司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事发时,李某的洗车行为既不是执行该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也不是在该公司雇请的工作时间内,不属于工作内容。
企业生产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高压喷枪清洗设备是建材公司常备且高频率使用的洁净设备,应进行常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但经检测其厂内的洗车机和附属设备确有漏电现象。根据现场视频证据以及李某的死亡鉴定结论等综合材料分析,法院对李某因使用建材公司厂内洗车设备时漏电触电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企业对生产设备具有安全检修义务,建材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生产设备等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建材公司雇请的劳务人员,因建材公司未尽生产设备的安检义务致李某触电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规范使用电器设备亦存在过错,是造成其电击死亡的原因之一,依法承担次要责任。又因李某是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免费使用厂内设备,基于公平原则,应酌情减轻建材公司责任。
综上所述,五华法院酌定建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的近亲属共993820元。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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