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一起课间休息时打闹致一方骨折的案件,依法判决学生双方及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小庞与小谢(均未满8周岁)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平时关系很好。某日在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两人与其他同学聚在一起玩比力气游戏。玩耍过程中,小谢在抱起小庞转圈时失手将小庞甩了出去,小庞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其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伤残等级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
各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庞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小庞所在小学、小谢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庞各项损失共178486.27元。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告小庞与被告小谢两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受教育程度,两人的家长应对学生行为规范以及拥抱旋转的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某小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对其教育对象,尤其是低龄学生存在活泼好动、自我保护及自控能力欠缺等特点应当了解。本案中原告小庞与被告小谢均为二年级的低龄学童,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校方未能及时制止双方的危险举动,在履行应尽职责中存在一定疏漏。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伤原因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关于原告因本次事故的损失,由原告小庞和被告小谢父母、被告某小学应分别承担20%、60%、20%的责任。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某小学向原告小庞支付赔偿款23160.43元,被告小谢父母向原告小庞支付赔偿款84819.76元。
(平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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