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熊开周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裁决(兴劳人仲案字〔2023〕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劳人仲案字〔20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治疗费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合计14430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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